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191民初17030号
原告: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国,总经理。
被告:孔维国,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2294.71元、利息289041.49元、共计1011336.2元;2、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整用于被告经营,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2月3日。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不予偿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1.2万元、利息22万元,共计73.2万元。愿分期支付,具体是:于2017年12月29日前支付51.2万元;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15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9年8月28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
被告***对被告河南豫企五百广告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4127元,减半收取7063.5元,由原告河南华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