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三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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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002民初409号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1幢4131室。

法定代表人:闫春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