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裕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裕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昕网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裕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昕网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裕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昕网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61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73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11005921919701账户存款205906.94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755903906410901账户存款25923.4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及总经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款共计231830.41元,扣缴本次申请执行费3378元,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228452.41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