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财保739号
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环球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265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05月30日出生,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