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海鑫门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3300号
原告:仪征市海鑫门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原三八村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张海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城路68号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殿军。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海鑫门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本院向其催交后也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