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9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01692号
原告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明。
委托代理人肖国华。
被告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殿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南通圣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小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