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郑海华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4449、34532号
***(34449原告、34532被告),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34449被告、34532原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建工路4号2楼211-212房。
法定代表人:程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发出《关于***女士的人事任免通知》显示***原职务为常务副总经理、COO、人力资源部总监,***自2020年3月13日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每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有薪资通知单。薪资通知单显示,***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100元+技能工资32900元+餐费等项组成。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已向***发放2019年年终奖145410元,最后一期工资支付至2020年3月31日。
2020年4月30日,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20年4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多次教育批评后拒不接受并屡屡再犯,性质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具体情形有:1.上班时间长期未打卡、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3.经公司通知后拒不交还公司财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截至劳动关系解除,***尚有19.5天未休年休假。***最后工作至2020年4月30日。
经当庭询问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3点“经公司通知后拒不交还公司财物”所指为何?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指出是第2点所提到的公司重要资料,其认为资料也是公司财物。
另查明,***与前一用人单位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向***支付了508395.09元。***否认该笔费用为经济补偿金性质。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成立: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违规行为包括:
1.2020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从公司处带走员工手册(其上有公司员工签名确认阅读知悉)、公司重要董事会决议原件等文件,其后未予归还,原告已就此另案起诉。公司多次以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要求***返还公司资产,但***经催促后仍不予理会。违反规章制度第二章5.3.4.30条及第四章4.2条的行为。对此,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证据监控视频、储物柜照片、《佳都数据2020年4月人力专项汇报会议纪要》、《关于办理工作交接和退回公司财物的提醒》、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对此***否认拿过公司上述资料,对公司的证据质证称监控视频确实能显示***在公司里走动的时候手里拿了一叠纸,但是否为对方所述的文件不能证实。关于储物柜,公司有备用钥匙,储物柜里也没有公司的重要资料。经当庭询问***代理人,代理人当庭通过电话核实后当庭回复称:员工手册是由人事部易文雯保管,股东会决议包括股权代持的文件是由行政岗位叶培礼保管,叶培礼离职后把这些文件与李冠群交接,李冠群是新上任的副总。
2.***身为相关责任人,在其在职期间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对外违约,产生违约金23430元,给公司带来极恶劣的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违反规章制度第二章5.3.1.3条、5.3.4.3条、5.3.4.6条、5.3.4.17条的行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提交了《广州地铁清分三期、武汉地铁清分二期软硬件维保服务项目合同书》、《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服务项目合同书》、《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项目合同书关于维保设备清单的补充协议》、广州地铁清分三期和武汉地铁清分二期催款邮件、武汉清分二期oracle设备催款邮件拟证明。
3.***从未考勤打卡,甚至在2020年3月13日被免除高管职务处于待岗状态后仍不作考勤,并且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属于明知故犯,违反规章制度第二章第一节5.3.4.24条(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5.3.1.2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集团/本手册规章制度的)及第二章第二节3.3.1条(员工个人原因(不包括考勤系统故障)未刷卡考勤,应在OA填写《未打卡补签单》;如不及时填写,当天视作旷工处理;旷工按日工资进行扣减)。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提交了***钉钉聊天截图、***迟到、早退、旷工监控视频、***考勤汇总表2-4月拟证明。经当庭询问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曾就***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况发出过催告或通知要求***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及打卡上班。公司代理人称有口头告知过,没有发书面的。不定时工作制的高层员工确实不依据打卡的记录来进行考勤计算工资以及绩效等奖金,但是***本人在钉钉也说了上班打卡是正常行为。***在被免除副总经理之后就更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打卡。
双方对***的工作年限产生争议。***提交了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6年6月与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乙方与甲方已监理劳动合同关系,甲方同意乙方在立信旗下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一、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原在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计为200个月,甲方同意合并计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带薪休假为15天。二、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福利待遇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甲方的《员工手册》执行。待遇中与工作年限有关福利(包括工龄工资、年休假)全部按照合并的工作年限计算…”。经当庭询问,***称该补充协议签约代表是法定代表人谭宁本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补充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签订时间在入职三年之后不合理,系因***卷入公司内部上层斗争为谋私利而制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宁、***、幸永红都是本次对方提到的公司斗争中站在一方的人。又查,***提交的《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7.3董事长(b)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iii)在不违反本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的前提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9.2总经理的权利和职责…(f)决定公司部门经理和其他人员的雇佣和解雇,根据股东会通过的公司薪酬方案决定上述经理及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奖励、提升和处罚。
本院认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1.上班时间长期未打卡、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3.经公司通知后拒不交还公司财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围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解除理由进行审核。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身为相关责任人,在其在职期间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对外违约,产生违约金23430元,给公司带来极恶劣的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理由,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经当庭询问,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第3点所述的“公司财物”指的就是第2点中的重要资料。综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归纳总结为:第一,***是否上班时间长期未打卡、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第二,***是否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关于第一,***是否上班时间长期未打卡、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
经询问,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当庭表示不定时工作制的高层员工确实不依据打卡的记录来进行考勤计算工资以及绩效等奖金。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曾催告或要求***进行打卡上班。***在未打卡的情况下,***仍获得2019年年终奖145410元。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考勤打卡的内容,但根据上述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长期无需进行考勤打卡并正常获得奖金绩效等,***对不定时工作制无需进行打卡产生合理的信赖。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明确告知,尽用人单位管理义务催告的情况下,突然以长期未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是否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首先,仅凭视频监控,无法证明***所拿纸张是何材料;其次,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将其所述的重要资料交付给了***保管;最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对其所述重要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盗取公司重要资料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关于***在之前的公司就职的工作年限应否合并计算,关键证据在于《补充协议》的效力。首先,从内容看《补充协议》属于单方增加公司义务,在工龄工资、年休假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面临的补偿金额支付方面所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7.3董事长(b)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iii)在不违反本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的前提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9.2总经理的权力和职责…(f)决定公司部门经理和其他人员的雇佣和解雇,根据股东会通过的公司薪酬方案决定上述经理及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奖励、提升和处罚。***主张签约相对方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谭宁,首先该《补充协议》并无谭宁本人签字;其次,即使为原法定代表人谭宁签字。谭宁于公司内部管理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也不能违反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而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关于“奖金福利计划、奖励”应由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会通过的方案决定。最后,***作为公司高管、常务副总经理、COO、人力资源部总监,应知悉公司关于薪酬待遇奖金福利相关规定。***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签署单方放弃公司权益增加员工福利的关于“奖金福利计划、奖励”而与之签署《补充协议》,***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其因此而取得的福利待遇不构成善意取得。现无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及总经理追认,属于效力待定协议。本院认定《补充协议》所承诺的给予***的福利、奖励对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无证据其非因本人原因入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处,其在前一公司的工作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年限。***工作年限从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其工作年限为3年10个月。
***的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已高于广州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0876元/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为30876元/月×4个月×2倍=247008元。
三、关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工资:***确认其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4月30日,其主张此后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年休假工资:双方确认***未休年假尚有19.5天。***提交了薪资单,显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依次是35315元、35315元、35315元、35285元、35240元、35365元、35330元、35285元、35315元、35315元、50425元、35165元、年终奖180000元。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应将2020年3月、4月的工资纳入统计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院认为:关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2020年3月、4月的工资应纳入统计。根据上文查明情况,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免除***原职务并变更薪酬待遇缺乏合理合法依据,劳动仲裁委在统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选取工资正常发放时月份进行统计并无不当。本院选取***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薪酬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51555.83元/月【计算:(35315元+35315元+35315元+35285元+35240元+35365元+35330元+35285元+35315元+35315元+50425元+35165元+年终奖180000元)÷12个月】。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19.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经计算为51555.83元/月÷21.75天×19.5天×200%=92444.94元。
五、劳动仲裁情况:***于2020年5月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庭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00元);2.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工资28409.5元;3.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年假工资141379.31元。该委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1.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7008元;2.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444.94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请:1.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96792元;2.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工资28409.5元;3.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假19.5天工资141379.31元。
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确认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2.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7008元;3.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仅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961.03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00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444.94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