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4494号
原告:***山保税港区万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1427。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携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保税港区如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1428。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携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佳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海顺路16号1814。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寰富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建工路4号2楼211-212房。
法定代表人:程悦。
第三人:新余蓝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新余市仙来区管委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瑞丽。
第三人: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第三人:广州佳都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号2103房之十。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保税港区万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保税港区如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佳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新余蓝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佳都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保税港区万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保税港区如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佳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保税港区万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保税港区如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佳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