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4533号
原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建工路4号2楼211-212房。
法定代表人:程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发出《关于***女士的人事任免通知》显示***原职务为常务副总经理、COO、人力资源部总监,***自2020年3月13日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
2020年4月30日,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20年4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多次教育批评后拒不接受并屡屡再犯,性质极其恶劣,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具体情形有:1.上班时间长期未打卡、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3.经公司通知后拒不交还公司财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最后工作至2020年4月30日。
二、关于***是否拿走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所称的文件原件: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2020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从公司处带走员工手册(其上有公司员工签名确认阅读知悉)、公司重要董事会决议原件等文件,其后未予归还,原告已就此另案起诉。公司多次以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要求***返还公司资产,但***经催促后仍不予理会。违反规章制度第二章5.3.4.30条及第四章4.2条的行为。对此,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证据监控视频、储物柜照片、《佳都数据2020年4月人力专项汇报会议纪要》、《关于办理工作交接和退回公司财物的提醒》、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对此***否认拿过公司上述资料,对公司的证据质证称监控视频确实能显示***在公司里走动的时候手里拿了一叠纸,但是否为对方所述的文件不能证实。关于储物柜,公司有备用钥匙,储物柜里也没有公司的重要资料。经当庭询问***代理人,代理人当庭通过电话核实后当庭回复称:员工手册是由人事部易文雯保管,股东会决议包括股权代持的文件是由行政岗位叶培礼保管,叶培礼离职后把这些文件与李冠群交接,李冠群是新上任的副总。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擅自盗用公司重要资料拒不交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首先,仅凭视频监控,无法证明***所拿纸张是何材料;其次,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将其所述的重要资料交付给了***保管;最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对其所述重要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盗取公司重要资料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身为相关责任人,在其在职期间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对外违约,产生违约金23430元,给公司带来极恶劣的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违反规章制度第二章5.3.1.3条、5.3.4.3条、5.3.4.6条、5.3.4.17条的行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提交了与案外人广州需你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地铁清分三期、武汉地铁清分二期软硬件维保服务项目合同书》、《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服务项目合同书》、《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项目合同书关于维保设备清单的补充协议》、广州地铁清分三期和武汉地铁清分二期催款邮件、武汉清分二期oracle设备催款邮件拟证明。经查,《广州地铁清分三期、武汉地铁清分二期软硬件维保服务项目合同书》、《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项目合同书关于维保设备清单的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签约代表为“李冠群”,并非***。《广州地铁清分三期硬件设备维护服务项目合同书》签约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约定付款条件为“服务费以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从第二个周期起,甲方在每周期第一个月第15个自然日之前,且收到乙方发票后,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万元。”催款邮件显示来源于案外人广州需你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签约代表王维君关于联系刘经理开发票无果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未付款事宜。***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这些属于公司所签署的业务合同,是否付款与***无关。3月14日至4月30日***已经不能履行相关的职权。离职时也未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严重失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由***负责上述三份合同的执行及付款事宜。从催款邮件当中可知关于开发票事宜联系对象为刘经理,并非***。而催款邮件发出的时间已经是2020年5月11日及5月13日,在离职时间之后。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职期间收到催款邮件后故意隐瞒催款信息。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广州需你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已就三份合同的履行主张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50000元如何构成。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劳动仲裁情况: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归还《员工手册》原件、关于同意执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关于同意代持人谭宁转让代持财产份额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股权委托代持协议》原件、《关于万携投资管理合伙注册资金变更说明》原件、《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原件;2.赔偿损失50000元。该委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五、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归还《员工手册》原件、关于同意执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关于同意代持人谭宁转让代持财产份额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股权委托代持协议》原件、《关于万携投资管理合伙注册资金变更说明》原件、《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原件;2.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