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77058号 原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5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合同款项人民币20万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就RFID电子标签、通道机设备市场提供商务咨询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万元服务费用,其后,被告并未实际提供上述服务。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回款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12月19日前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 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表示将返还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0万元; 二、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一项中的欠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280元,由被告浙江金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