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860号
原告:**月,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5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的原告**月与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月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员 蔡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