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反与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与原告)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41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55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2日出生,四川川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508.25元,减半收取18754.1元,由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208元,减半收取12604元,由北京智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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