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深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8412号之一
原告: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深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梁鸿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深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浙江名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亦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