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5954号
原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原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9.25元,由原告常熟市隆力奇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