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力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力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7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栖执字第94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8555-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街口管家桥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吉易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8462-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街口管家桥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纪楠新,中广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联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7893-4,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街口管家桥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翟绍均,力联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易公司、中广公司、力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