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4543号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八路4号(厂房D)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32210F。
法定代表人:蒙相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隽南,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至和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41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1P1UXK。
法定代表人:欧栢贤。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至和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宁 志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 以 杰
法官助理 陈 彩 莹
法官助理 实习田菲
书 记 员 邝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