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671号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八路4号(厂房D)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32210F。
法定代表人:蒙相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隽南,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671号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八路4号(厂房D)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32210F。
法定代表人:蒙相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隽南,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