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峰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2727号之二
原告:***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1号A区厂房第11层第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银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7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郑栋。
被告:华峰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1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4008号华峰石化化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德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180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银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华峰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德尚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珠海银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德尚能源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68元,由原告广东星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