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铭,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午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21号友谊国际广场3栋11层14室。
投资人:***,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铭,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凌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午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武汉凌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系受廖**、武汉午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雇请,还是受案外人***雇请,***与***、武汉午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之间系分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武汉午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对于***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这些均系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玲
审判员*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