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550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 被告:***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高管。 原告**与被告***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