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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坤坤与***、***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959号 原告:朱坤坤,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 被告:***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友谊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谷工业项目****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正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和谐大道*****K4地块****商**房 经营者:***。 原告朱坤坤与被告***、***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正道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坤坤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坤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朱坤坤承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