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959号
原告:朱坤坤,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
被告:***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友谊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谷工业项目****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正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和谐大道*****K4地块****商**房
经营者:***。
原告朱坤坤与被告***、***至后舍装饰设计工程工作室、***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正道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坤坤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坤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朱坤坤承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