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1657号之一
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胡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大道71-4号D栋7层、第8、9、10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梁满初。
被告: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东联大厦A座201K。
法定代表人:曹军。
被告:邹月君,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京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孕康科技有限公司、邹月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