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64251号
原告(被告):***,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涛(***之夫),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北京世纪裕惠大厦B座0901号。
法定代表人:崔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融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互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涛,被告红云融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我与红云融通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红云融通公司支付我2、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841.88元;3、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工资7.1万元;4、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工资104500元;5、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4.9万元;6、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的生育医疗费17457.26元;7、诉讼费由红云融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红云融通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我于2017年3月底发现怀孕,并告知红云融通公司。红云融通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我上半年考核不达标为由,单方大幅降低我的基本工资,将基本工资有15000元调整至6000元。8月3日我通过邮件提出无法接受调薪要求,红云融通公司于8月7日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以“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限我当日离开公司。红云融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仲裁裁决认定红云融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对此不持异议,但是仲裁裁决认为我的岗位对公司经营发展至关重要,岗位已被其他人替代,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客观可能和基本的信任基础,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红云融通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就我的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提供相应证据,也并未就我的新岗位进行协商,仲裁委在此情况下认为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能性是错误的。综上,我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不服其他项,故诉至法院。
红云融通公司辩称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841.88元;2、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生育医疗费164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0月12日入职我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所有销售类岗位具有岗位特性,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础工资(任职资格工资+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依照考核周期支付)的比例为6:4的原则拆分月薪酬包结构;不同档位薪资包对应不同的销售任务额度,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销售人员的历史销售业绩调整任务额度,月薪包则对应调整。同时,所有销售类岗位工作人员均签署《销售责任状》,明确年度销售总任务额度及每季度销售额度,公司据此确定薪资包水平;同时明确约定:(1)为适应市场变化,《销售责任状》是季度签署,并且按季度调整;(2)未完成上一季度任务指标的,部门负责人可依据实际完成率调整下一季度任务指标;(3)如涉及年度总任务调整,底薪相应调整并重新签订《销售责任状》。综上,上述制度***均明知,且按季度签署了《销售责任状》,足以证明我公司与***就销售额度及调整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多次未完成任务额度,2016年全年销售业绩不达标,2017年上半年销售业绩几乎为零的情况下,我公司按照制度及其本人书面签署的《销售责任状》约定进行销售额度调整,同时对应调整薪资包。但是***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拒绝签订《销售责任状》、拒绝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义务,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同时作为销售总监,具有岗位特殊性、示范作用,也违反了职业道德。我公司按照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另,我公司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其在职期间未向我公司提交报销单据,未能依法进行社保报销的原因非我公司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费用,我公司无义务报销。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
***对红云融通公司的起诉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第11条中规定“月工资标准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双方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是底薪15000+提成工资的方式。劳动合同第13条约定“依据乙方绩效考核结果,需对乙方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调整标准为:绩效考核结果为D/E/F,对基本工资进行下调10%-50%。”红云融通公司在我怀孕期间直接将我的基本工资下调60%,并以我不签订代表降薪的销售责任状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考核未达标,拒绝签署同意降薪的责任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行为。我入职以来,红云融通公司并未公布考核办法,没有公示过A到F的考核标准,没有进行过绩效考核,也没有通知和沟通过考核成绩。在这种情况下,调岗调薪应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的调整幅度应该自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红云融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而且我未完成业绩是有多种原因的,包括红云融通公司存在关联公司,我运作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续签时根据公司要求转移到关联公司签订,没有计入我2017年业绩。因为红云融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我缴纳生育保险、医疗保险,造成我无法进行医疗和生育费用报销。综上,不同意红云融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红云融通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甲方为红云融通公司、乙方为***,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税前工资,按基础工资(任职资格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依据考核周期支付)+福利补贴的结构执行,月工资标准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录用通知书》。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时,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依照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重新确定乙方的工资。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以及完成工作的情况,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核定乙方工资。考核方式因部门、岗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参照公司和各业务部门的员工激励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据乙方绩效考核结果,需对乙方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调整标准为:绩效考核结果为D/E/F,对基本工资进行下调10%-50%,后续绩效考核结果为A/B的,可以逐级恢复被减少的基本工资,直至恢复到原岗位工资水平为止。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责任的权利:……(三)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四十三条乙方签署的《应聘登记表》、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与乙方签订的《不竞争、保密信息及工作成果协议》、《培训协议》以及其他各项协议、承诺书等式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9月29日,红云融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发送《红云融通录用通知书》,内容为录用通知书,其中载有“……经与您协商一致,您的入职时间定于2015年10月12日,合同起始日期:自2015年10月12日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起始日期:自2015年10月12日始,至2016年4月11日止。员工自入职第三个月可提交转正申请,参与转正考评,考评通过者将在下月1日转正。薪资(以下薪资均为税前待遇)试用期为:底薪15000元/月+提成工资,转正后为:底薪15000元/月+提成工资。录用通知书中还载明代扣代缴项目和福利等内容。***在职期间实行的工资标准系基础工资15000元,其中任职资格工资1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正常工作至2017年8月7日,红云融通公司结算工资至当日。2017年7月31日,红云融通公司人力资源部黎静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限期签订《销售责任状》通知。其上载明:***,您好!因您长期业绩不达标,根据公司《销售类岗位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试行)》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您执行降档降薪、全年任务额调整的措施,执行第一档任务额度:合同额100万/年,对应月薪资包调整为10000元。按照考核办法中“所有销售岗位按照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6:4的原则拆分月薪酬包结构的规定”,最终确认月薪资调整明细为(详见附件一)。下方表格载明***任职资格工资4800,岗位工资1200,基本工资6000,误餐补助300,通讯补助300,绩效工资4000,月薪资包合计10600。同时,根据年任务额度,确认2017年第三季度《销售责任状》考核指标为:完成个人销售任务50万元,月任务额度分解为7月15万、8月15万、9月20万的考核任务(详见附件二)。《销售责任状》的签订已经跟您本人多次面谈沟通,您均表示拒绝签订。现以本通知书形式,正式通知您限期签订。要求如下:请于收到本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前往人力资源部签订第三季度《销售责任状》,逾期视为您拒绝签订、不服从部门正常管理考核和工作安排的意图表示。您不服从部门正常管理考核和工作安排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人力资源部将代表公司就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2017年8月3日,***回复电子邮件称:我于4月中旬发现怀孕,至今已有5个月身孕,今年6月初我向徐总汇报过,7月末向夏总汇报过。怀孕后由于早孕反应严重、身体不适,同时作为高危产妇,医生安排了比较多的产检并嘱咐多休息,所以对工作和绩效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次调薪,参照年初制定的考核办法,没有考虑怀孕因素的影响,且调整幅度较大,经考虑,我不能接受。当日,黎静回复电子邮件,在邮件中称“……按照考核办法客观进行:如您所述,本次调整是按照事前达成一致的考核办法进行。对于业绩、工资的调整以及达不成业绩的处理方式,均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本次调整完全基于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存在人为夸大调整幅度的情况,也是部门行使正常的管理权限。……本次调整,是部门按照正常管理考核和工作安排,对您作出综合考量的结果,已经充分体现了部门继续予以绩效改进机会的善意。您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拒不接受部门正常管理的行为,已经是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性质已经变成严重违纪。……”2017年8月7日,红云融通公司以***“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拒绝签订第三季度《销售责任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性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按照15000元标准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工资存在差额8841.88元,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共计1640元。经核实,***自入职起至2017年第二季度,签署过销售责任状,其中2015年10月19日签署的2015年第四季度考核指标为完成软件收入指标20万元。2016年年度销售任务指标为20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考核指标为完成软件收入指标50万元;第二季度考核指标为完成软件收入指标50万元。2017年年度销售任务指标为30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考核指标为完成个人销售任务额度60万元,2017年第二季度考核指标为完成个人销售任务额度75万元。***2016年第一季度实际签约合同金额为38.4万,第二季度实际签约合同金额为0,第三季度实际签约合同金额为0,第四季度实际签约合同金额为1.7万元。2017年第一季度实际签约合同额为2.5万元,第二季度未签约。
另查,***于2017年12月28日分娩。
2018年7月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红云融通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工资差额、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2711号裁决书,裁决红云融通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8841.88元及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生育医疗费1640元;驳回***其他仲裁申请。***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不服其他项,红云融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分别诉至法院。
庭审中,红云融通公司主张***拒不签署《销售责任状》的行为系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安排和管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该公司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为证明其主张,红云融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销售类岗位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试行)》,其中规定:二、薪酬结构及定薪标准……所有销售岗位按照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6:4的原则拆分月薪酬包结构。月薪资包按照不同档位分别对应不同的销售任务额度。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销售人员的历史销售业绩调整任务额度,月薪资包则对应调整。月薪包≤10000元,对应任务额度为100万/年,10000元<月薪资包≤15000元,对应任务额度为180万/年,15000元<月薪资包≤20000元,对应任务额度为个人任务300万/年……。绩效考核按月度进行。连续2个月度考核周期任务完成率均低于销售任务额度60%的,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为E/F,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主张直至红云融通公司要求其签署降薪的销售责任状时其才见过该文件。红云融通未就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公示告知的情况举证予以证实。
2、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上无***签字确认。其中第八章奖惩制度第3.3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惩罚……3.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公司运营秩序的:(1)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的……***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手中的员工手册与红云融通公司提交的并不一致,同时提交了一份员工手册打印件,称该文件系其收到的员工手册,其中对应的条款为“无理拒绝公司的正当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经教育仍不改悔,或者不服从公司对所在岗位职务的调整,不按规定的时间到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给予辞退处理”。红云融通公司对上述员工手册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主张两份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意思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红云融通公司解除与***之间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红云融通公司以***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该事由对应的事实系***拒绝签署第三季度的《销售责任状》。而红云融通公司要求***签署的《销售责任状》对应的薪资包调整为10000元,其中任职资格工资加岗位工资也即基础工资合计为6000元,故红云融通公司要求***签署的《销售责任状》本质系降薪决定。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红云融通公司对***作出的降薪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权利拒绝该降薪决定。就此,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之前签署的《销售责任状》及实际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况核算,***确实存在未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况,但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以《录用通知书》为准,即底薪15000元/月+提成工资,***在职期间工资标准亦为基础工资15000元,并未因其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况予以调整。现红云融通公司未提举证据证明《销售类岗位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试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公示告知,亦未提举其他证据证明对***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故该公司单方对***作出降薪决定依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按照《销售类岗位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试行)》及***的工作完成情况认定***存在绩效考核结果为E/F的情况,需要对其工资进行调整,则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标准为:绩效考核结果为D/E/F,对基本工资进行下调10%-50%”。现红云融通公司将***基础工资从15000元降低到6000元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降薪幅度的约定。故当***签署《销售责任状》即代表其认可降薪决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签署,红云融通公司以此认定***不服从、不配合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与红云融通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且无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工作岗位已经被他人所替代,现双方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客观可能和基本的信任基础,故本院对***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要求红云融通公司支付其2017年8月7日之后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基础上的工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针对工资差额一节。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现红云融通公司未与***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红云融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15000元的标准补足***的工资差额,故红云融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8841.88元。红云融通公司之无需支付***上述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生育医疗费一节,双方均认可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共计1640元。如前所述,红云融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致使***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红云融通公司应承担上述生育医疗费的给付义务,应向***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红云融通公司之***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没向公司提交相关社保单据予以核销,导致无法报销的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该公司之不向***支付上述期间生育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8841.88元;
二、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生育医疗费164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莉婷
人民陪审员  雷宇虹
人民陪审员  顾 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
书 记 员  王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