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小巨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398号
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田顺庄北路1号院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环宇小巨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臣。
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环宇小巨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红云融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安 然
书  记  员   刘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