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156号

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9号6栋4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张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治均,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