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156号
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9号6栋4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张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治均,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思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