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

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4767号

原告:**,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楼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第三人:陈志鹏,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厥庆。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志鹏、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赵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