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迎兰,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嘉宝合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志鹏。

原审第三人:深圳嘉宝合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志鹏。

原审第三人:陈志鹏,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审第三人:陈盟,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李灏,女,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嘉宝合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宝合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志鹏、陈盟、李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9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