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19445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嘉宝合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宝合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志鹏、陈盟、李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194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19)京0105民初194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7700元,均由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奕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