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4767号
原告:***,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楼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