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4767号 原告:***,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楼17幢2层25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士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鑫正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