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中豫电子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84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胡振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豫电子有限公司以经本院工作人员调解,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河南中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8352元,由原告河南中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书记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