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28号
原告:武汉虹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捷。
原告武汉虹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虹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虹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