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638-2号
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03148030。
法定代表人:付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妍,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2477,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航天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神州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正波,职务:董事长。
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天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2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