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213997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九号A606室。

法定代表人关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201幢。

法定代表人胡重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2民初8280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晓龙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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