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九号A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关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2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重阳。

北京***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 80342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顾钊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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