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1305号
申请人温志明,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62238J。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498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5774.58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595774.58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5774.5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