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和渠道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235号

申请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和渠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4层406G。

法定代表人:叶泽锋。

申请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和渠道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0 105 25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0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和渠道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二千零一十万五千二百五十八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白 云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