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6154号
原告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62238J。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委托代理人王满,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孟晋,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宋裕,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法定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3民辖终255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案由审判员潘捷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满、张孟晋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宋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0年4月19日。
二、职务:售后服务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5310.83元。
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因违纪被记过的处分,被告于2020年4月5日晚23:10分在和美信息系统提交一个休假时间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7日8.5天的年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系统提出,按规定走完审批流程方可休假。员工超过3天的休假申请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办理工作委托,经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员工擅自离开岗位,按记过处理。2020年4月7日,主管驳回被告的休假申请并电话沟通要求其返岗,被告未返回岗位。人力资源部接到区域反馈核实情况后向公司汇报复审后,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被告进行记过处理并邮件通知。被告所在的项目组为单人项目组,若未提前请假会导致当地设备不能及时维护,因此公司于2020年4月9日通知被告2020年4月10日正常返岗。被告于2020年4月9日晚重新申请请假,并上传一份请假证明,证明系2018年7月11日被告因车祸住院资料,与被告的年假申请理由无关。2020年4月10日,主管再次驳回了被告的休假申请,要求被告及时返岗。被告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3日仍未返岗。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对被告予以记过处理并邮件通知被告在6个月内受到两次记过处分,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正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被告,被告于2016年6月签收《员工手册》,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程序。原告提交了被告系统请假流程截图、2020年版员工手册、被告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记过的邮件通知、被告限期返岗的邮件通知、20200407-20200413考勤截图、雅安项目组设备维护记录单、企业微信询问上班的截图、被告第二次请假流程中上传的入院附件、被告无故旷工2天记过的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件通知、员工手册签收单、规章制度签收单、2016年版《员工手册》证明其主张。被告不确认20200407-20200413考勤截图、雅安项目组设备维护记录单真实性,但主张2020版员工手册未经被告签名确认,不能适用于被告。
被告辩称,2020年4月5日其通过企业微信申请年假8.5天未批准,经系统打卡提示“今天为非工作日或者您处于请假期间不需要打卡”,无法打卡。2020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6个月内两次旷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经查,2016年6月26日,被告签收了《员工手册》(第四版)及确认阅读并认可公司规章制度。2020年3月31日,原告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对《员工手册》修订版进行民主讨论并通过,新修订的《员工手册》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2016年版《员工手册》(第四版)及2020年版《员工手册均规定:员工超过3天的休假申请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且须人力资源行政经理复核;员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者,必须委托工作代理人(发起休假流程时须同时办理工作委托),办理岗位临时移交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查。未经批准休假的员工擅离岗位,按违纪处理;无故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下的,予以记过;因违纪被做记过处分以后,10日内仍不纠正或6个月内又实施的应受记过处分行为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0年4月5日,被告通过办公系统提交了一份年休假休假申请,申请休假期间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7日,被告的直属主管石红军通过系统对被告的休假申请进行了驳回处理;2020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内容分别是因被告擅离岗位对被告进行一次记过处理及要求被告2020年4月10日返岗报到;2020年4月9日,被告在办公系统重新提交休假申请并附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的住院记录;2020年4月10日,石红军通过系统对被告的休假申请进行了驳回处理;2020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被告连续旷工2天对被告进行一次记过处理;2020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被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告于2020年4日14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未将理由事先通知工会。
20200407-20200413考勤截图显示上班及下班的打卡地址均为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清仁乡四家村,2020年4月1日至4月3日考勤类别为正常,2020年4月7日至4月14日考勤类别为旷工。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因为原告在雅安市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所以被告上班及下班的打卡地址均为其家中,据原告提交的20200407-20200413考勤截图,被告上班及下班的打卡地址均为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清仁乡四家村,且考勤类别为正常,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即被告上班及下班的打卡地址均为其家中。原告庭审中主张由于被告岗位的特殊性,会对其考勤方式进行适当放宽,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旷工事实的认定,由于被告工作状态较为特殊,原告在雅安市无固定办公地址,被告上下班打卡地均为其家中,原告亦确认对被告的考勤方式适当放宽,故被告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的定点上下班依靠考勤方式确认出勤状态不同,对于被告的工作状态不能仅依照考勤记录决定,仍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0日驳回被告的两次休年假申请后,被告未按时上下班打卡、未及时处理银行相应的业务。首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发现设备故障后有联系被告及被告拒绝处理故障事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依据前述,被告的工作方式与传统的定点上下班依靠考勤打卡确认出勤状态不同,20200407-20200413考勤截图显示被告2020年4月7日至4月14日出勤类别为旷工,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考勤截图无法直接认定被告存在旷工的事实。综上,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旷工事实,2020年4月14日以被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216.6元(5310.83×10×2)
六、仲裁案号:雅劳人仲案[2020]29号
七、仲裁结果:1、原告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赔偿金106216.6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八、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10621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6216.6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