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3571号
申请执行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1)辽010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3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楚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