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33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谷林平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敦收

法官助理 徐 鹏

书记员 祁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