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6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与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终局及非终局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救济及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当事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裁决指定当事人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强制性法律规定冲突,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