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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沙隽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2055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隽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湖南报业文化城#栋C型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6172106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一层C3区(TC第0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8YG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35716176。
法定代表人:范菲。
原告***诉被告长沙隽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5日受理。2019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润汇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