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能源(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远景能源(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5711号
原告:远景能源(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正方中路**,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产业大厦**(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乐秀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中林,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佳,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J915,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红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秦,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景能源(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