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泰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711号
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251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泰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高俊,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泰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济南华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