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江苏茴香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茴香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丽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