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353号
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