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德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鑫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1580号
原告:广州德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102房自编04部位。
法定代表人:姚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31-35号自编1号四楼401、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骆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鑫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0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誉担保函(担保金额333285.6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鑫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0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