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靖边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8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对原告靖边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2022)浙01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十页中“23000”补正为“230000”。
审判员余夏盛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金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