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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283号
原告: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DPT2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及开发区市心北路108号新世界财富中心2幢2302室-2(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王瑾。
被告: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1013415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482号A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冬华。
本院在审理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博世数据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浙江锐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毅楠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