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泰尔智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圣康源生物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泰尔智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0846号
原告:北京泰圣康源生物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西路4号院2号楼5层501-504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Q1YE37。
法定代表人:李凤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影杰,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7号华荣第二工业38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04628J。
法定代表人:王志鸿。
原告北京泰圣康源生物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圣康源生物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颖